四川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(点)
工作暂行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(点)以下简称函授站(点)的管理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正式签订建立站(点)协议的所有函授站(点)。
第三条函授站(点)是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,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。
函授站(点)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政府法令,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、政策和规章,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,配合学校认真、严格地组织教学。
第二章建站条件
第五条建立函授站(点)必须由设立站(点)单位向学校提出书申请,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。
第六条建立函授站(点)的单位必须满足如下条件:
(一)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。
(二)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、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。
(三)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育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。
(四)能提供足够数量的生源。
(五)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经费。
第七条建立函授站(点)的单位必须履行如下手续:
(一)填写《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站(点)审批表》,并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章。
(二)与学校签定站(点)办学协议,确定开设专业、类别、层次、学制、招生对象、招生范围、招生人数。
(三)办学协议必须经学校和站(点)双方负责人签字、盖章后生效,《审批表》交学校审核,报省教厅审批备案后生效。
第八条建立函授站(点)的单位不得以四川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(点)的名义刻制公章、印制信封。
第九条建立函授站(点)的单位必须执行与学校签定的建站(点)协议,每年十月份到学校结清各项费用并上报学生名册。
第三章设站单位职责
第十条负责动员、组织和落实生源,有计划地组织考生进行成人高考的考前复习,确保学员的入学质量与一定的数量。
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开学前的报名并按《四川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》的规定,填好学员报名注册登记表,代收学费、书籍费和其它按规定应交的费用,并负责函授期间的日常事务管理。
第十二条负责提名函授站站长、副站长及其工作人员(或提名函授点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)。
第十三条提供教学场所,负责面授期间师生的食宿安排,接待和安置函授教师。
第十四条负责制定培养目标并协助甲方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。
第十五条协同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培训规格的要求,严格组织教学,确保培养人才的规格和质量。
第十六条协助学校抓好学员思想教育工作,教育学员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第十七条按时到学校领取教材、自学指导丛书、讲义及其它资料,并负责及时分送到学员手中。
第十八条学员学习期满,成绩合格毕业时,协助学校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大学毕业证书。
第十九条提名部分课程的主讲教师、辅导教师。
第四章学校职责
第二十条协助设站单位抓好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的考前复习,确保新生入学质量,把好入口关。
第二十一条负责任命函授站站长、副站长(或函授点负责人)。
第二十二条按四川省大学、中专招生考试委员会的统一规定,负责招收函授站(点)提供的合格考生为四川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员。
第二十三条根据函授站(点)提出的培养目标和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,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。
第二十四条负责教材的选定、采购和供应,负责自学指导丛书及其它辅导资料的打印、提供。
第二十五条落实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、辅导教师,颁发教师聘任书。
第二十六条按国家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培养规格的要求,严格组织教学,确保培养人才的规格和质量。
第二十七条按《四川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》的规定,严格学籍管理。
第二十八条负责命题、阅卷和试卷的制作,严格执行考试、阅卷、评分制度,把好出口关。
第二十九条负责合格毕业生的申报,领取和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大专毕业证书。
第三十条负责组织函授站(点)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到校培训,提高站(点)管理人员的素质。
第三十一条负责组织辅导教师到校学习、培训、组织集体备课、交流等,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。
第三十二条按时转发国家有关文件、方针、政策。
第三十三条 组织优秀函授站(点)的评议,表彰先进,调整函授站(点)布局。
第五章附则
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。 |